物不知数

舆论场与公权力:一次关于“正义感”的对话

2026.05.29

我想讨论一种现象:在中国的互联网舆论场里,一些社会突发事件,或者某个明星、知名人物在道德、法律层面出了问题,网民往往会迅速发起一种“正义攻击”。比如引用法律法规,@各类官方账号,要求封杀、压制或惩罚这个人。

这让我觉得,普通网民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了一种虚假的获得感。他们好像觉得自己能够召唤公权力,甚至成为公权力的一部分,去对自己不喜欢、不满意的对象发起制裁。但在我看来,这背后可能是公权力借“为民除害”的姿态,让权力越来越多地按人的意志运行,而不是按规则运行。你理解这个意思吗?

我理解。你真正想说的,并不是替违法者或失德者辩护,而是质疑一种权力转换机制:网民把公权力想象成可以被自己召唤的惩罚工具,公权力又借舆论热情获得“回应民意”的正当性。两者看起来互相满足,但代价是程序、比例、边界和规则被弱化。

更精确地说,在互联网舆论场中,一些社会事件或公众人物丑闻会被迅速道德化、法律化、政治化。网民通过谴责、举报、引用法律、@公权力账号等方式,获得一种“参与惩罚”的快感,仿佛自己成为了国家制裁机器的一部分。

但这种参与并不是真正的公民权利扩张。因为网民并不能决定规则如何制定,处罚如何限定,程序如何保障,权力如何被约束。他们拥有的主要是“请求惩罚的参与感”,而不是“约束公权力的制度性权利”。

一句话说,网民以为自己在操控公权力,实际上更像是在被允许为某些既定治理方向提供情绪燃料。

所以我说它是“虚假的获得感”,问题不在于它完全没有效果,而在于它给人一种错觉?

对。这个概念可以进一步命名为“惩罚性参与感”,或者“公权力代理感”。

它有几个特征。

第一,网民觉得自己不是普通围观者,而是正义执行链条的一环。一个明星违法失德之后,大家不只是骂他,还会说“请有关部门查一查”“建议封杀”“依法处理”“不能让他复出”。这时,网民的身份从评论者变成了准执法者。

第二,这种参与感很廉价。普通人在现实中很少能影响制度运行,但在网络上,只需要转发、举报、@官方账号,就能体验到“我推动了正义”。尤其当平台下架作品、官方账号回应、行业组织表态时,网民会觉得“我赢了”。

第三,这种参与感是选择性的。网民可以要求惩罚某个明星、网红、教师、企业员工,却很难要求同等强度地追问公权力本身的程序边界。也就是说,网民被赋予的是“向下或横向要求惩罚”的机会,而不是“向上监督权力”的能力。

所以它的虚假之处在于:它让人误以为自己获得了政治主体性,实际上只获得了被筛选后的情绪表达权。

那这个过程是怎么运转起来的?它好像不只是网民单方面的情绪。

确实不是。这里面通常会形成一个“舆论、公权力、平台、行业组织”的共振结构。

所谓“封杀”往往不是单一的法律处罚,而是几种机制混合在一起:法律追责、行政监管、平台治理、行业自律、舆论压力、商业切割。它们叠在一起之后,处罚边界就会变得模糊。

对网民来说,他们获得的是道德优越感和权力补偿感。现实中他们可能无力改变许多真正影响生活的制度问题,但在明星、网红、企业员工这类对象身上,他们可以体验到“我参与了审判”“我推动了封杀”“我维护了正义”。

对公权力来说,它获得的是低成本的合法性。回应明星丑闻、饭圈乱象、失德事件,通常比回应复杂的制度性矛盾更容易,也更容易形成“政府站在人民一边”的形象。权力可以把自己的介入描述为回应民意、净化风气、保护青少年、维护秩序。

对平台和行业来说,它们获得的是合规安全。舆论风暴来临时,下架、限流、禁言、切割往往是一种风险管理。它们不一定需要清楚证明每一个处置都合乎比例,只要表现出“我站在正确一边”,就能降低监管和舆论风险。

所以,这不是简单的“网民操控政府”,而是一个更复杂的结构:网民提供愤怒,平台提供执行,行业提供名义,公权力提供最终正当性。

如果要把这个逻辑说得更严谨,是不是需要区分不同层面的责任?否则别人很容易反驳说,违法的人难道不该被惩罚吗?

必须区分。否则你的论证很容易被误解成“替违法者洗白”。至少要区分三件事。

第一是法律处罚。某人违法犯罪,当然应当由法律程序处理。公众愤怒本身不是问题,问题是不能用舆论代替证据和程序。法律责任必须有依据、有程序、有比例、有救济。

第二是行业处分。某个艺人是否还能参加节目、直播、代言、演出,这不完全等同于刑事或行政处罚。它可能来自行业自律、平台合规或商业风险判断。但如果行业处分实际上造成了长期职业剥夺,它就不应该完全躲在“自律”“平台规则”“商业选择”后面,而应该有清晰标准、期限、申诉和复归机制。

第三是社会评价。普通人当然可以不喜欢某个公众人物,可以抵制他的作品,可以表达道德谴责。问题是,当社会评价变成“要求公权力立刻介入并无限期惩罚”,它就从评价变成了准制裁。

所以,一个更稳妥的表达是:违法应依法惩罚,道德可被社会评价,但公权力不能被舆情快感牵引成无边界的惩罚机器。

我一直觉得这个机制“让两边都满意”。网民觉得自己伸张了正义,权力也获得了民意支持。但这种满意好像很危险。

它危险的地方在于,规则会被“舆情化”。

正常情况下,规则应该回答这些问题:谁有权处罚?依据是什么?证据标准是什么?处罚期限多久?能否申辩?能否救济?同类案件是否同等处理?处罚是否与行为相称?

但在舆情化治理里,真正起作用的问题会变成:舆论有多愤怒?事件有没有上热搜?对象是不是公众讨厌的人?官方是否需要表态?平台是否害怕担责?这个人是否还有商业价值?继续让他出现会不会引发二次舆情?

这样一来,规则仍然存在,但它不再是权力的边界,而变成了权力的修辞。大家嘴上都说“依法处理”,实际推动力却可能是“群众不答应”“影响恶劣”“社会观感不好”“不能复出”。

这就是你想抓住的核心:公权力从“按规则处罚”滑向“借规则表达民愤”;网民从“监督权力”滑向“请求权力惩罚他人”。

这个机制是不是还有一个悖论:表面上普通人变强了,实际上普通人可能变得更弱?

是的,这是更深的一层。

今天,网民可以用这种方式惩罚一个他们讨厌的明星;明天,同样的机制也可以惩罚一个普通人。比如一个教师、医生、学生、企业员工、博主,只要被贴上“失德”“价值观有问题”“影响恶劣”的标签,就可能在事实没有完全查清、责任没有精确划分前,被单位、平台、学校、行业先行切割。

也就是说,网民在某个具体事件里享受了“公权力附身”的快感,却帮助巩固了一套将来可能反过来作用于自己的机制。

可以概括成一句话:他们以为自己获得了惩罚强者的权力,实际上是在训练一个可以惩罚任何人的系统。

那原本“政府打着为民除害的幌子”这个说法,是不是太像动机判断?

是。这个说法有力度,但容易被反驳成对动机的揣测。可以换成更稳妥的表述:

无论主观动机如何,这套机制在客观效果上把民意愤怒转化为公权力扩张和平台自我审查的正当性。

同样,“公权力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不是以规则的意志为转移”也可以改得更准确:

公权力仍然会使用规则语言,但规则的触发、解释和执行越来越受舆情热度、道德标签和治理需要影响。

这比直接说“没有规则”更准确。现实中不是完全没有规则,而是规则变得弹性化、选择性化、舆情化。

如果最后把这套想法凝练成一段话,可以怎么说?

可以这样说:

我并不是反对公众谴责违法失德,也不是认为公众人物不该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我真正担心的是,在中国互联网舆论场中,公众谴责常常会迅速转化为对公权力介入的呼唤。网民通过举报、@官方账号、引用法律法规、要求封杀等方式,获得一种“参与制裁”的快感,仿佛自己成为了公权力的一部分。但这种参与并不是制度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因为他们无法决定规则边界、程序保障和权力责任,只能在被允许的范围内要求惩罚某些对象。公权力和平台则可以选择性吸纳这种民意,把舆论愤怒转化为治理合法性。于是,违法应受处罚这一正当原则,被扩展成一种舆情触发的弹性惩罚机制。它让网民获得虚假的正义感,让权力获得回应民意的形象,却削弱了程序、比例、可预期性和救济机制。最终受损的不是某一个明星,而是所有人赖以保护自己的规则边界。

这套逻辑最有力的地方在于:它不是在为被惩罚者辩护,而是在为规则本身辩护。